復 電

【依本公司奉准實施之營業規則規定,申請暫停全部用電場所•於規定期限(二年)內申請恢復供電者, 係以復電辦理(須繳付接電費及供電設備維持費),倘超過二年申請恢復,則須按新設用電申請手續及計費方式辦理。】

※申 辦 資 料

電號

(請輸入本公司電費單據上電號,共 11 位數字,例:01100160109 )

用電戶名

(請輸入電費單據上用電戶名前六個字,例:台北市交通管)

身份證字號

(

請輸入用電戶之身份證字號共 1 位英文字及 9 位數字,例:A210399887

或營利事業

公司行號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共 8 位數字,例:11119999)

統一編號

※申請人連絡資料
姓名 申請人即用電戶名本人
非用電戶名本人,請輸入
電話

()分機

e-mail 帳號

(請留註 e-mail 帳號,俾便本公司回覆您申請案件之
受理號碼供查詢處理進度 )
通訊地址 與用電地址相同
與用電地址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