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全部用電

依本公司與用戶間之供電契約(本公司營業規則第七十八條(pdf檔))約定,暫停用電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需再用電者,請重新申請「新設用電」。

※申 辦 資 料

電號

(請輸入本公司電費單據上電號,共 11 位數字,例:01100160109 )

用電戶名

(請輸入電費單據上用電戶名前三個字,例:王大民)

用戶聲明

 希望暫停用電日期 上午 下午

※申請人連絡資料
姓名 申請人即用電戶名本人
非用電戶名本人,請輸入
電話

()分機

e-mail 帳號

(請留註 e-mail 帳號,俾便本公司回覆您申請案件之
受理號碼供查詢處理進度 )
通訊地址 與用電地址相同
與用電地址不相同,

申請人身份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請輸入完整之身份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