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戶〈變更用電戶名〉


用戶聲明同意:

  1. 本人經審閱貴公司營業規章電價表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 3日以上,願繼受用電地址之權利與義務,並依其相關約定用電。
  2. 本項以「建築物用電場所」為限,採非憑證申請者,須符合下列事項:(1)新戶名為自然人(2)用電種類屬表燈非時間非營業(3)無尚未繳付之電費(4)非屬本公司營業規章得拒絕受理過戶之情形。 另為保障雙方權益,須請上傳新用戶身分證,倘不符適用對象,請選用其他方式辦理,如臨櫃、郵寄或使用憑證申請。 〈相關連結:電費線上查詢電費線上繳費
  3. 本人為實際用電人申請過戶〈變更用電戶名〉,因無法取得原用戶共同簽章,願承繼原用戶之用電權利與義務, 且同意台電公司得提供本人申請資料予原用戶後,申請單獨過戶,原用戶電費由本戶承擔。
    1. 原用戶於本人單獨申請過戶後六個月內提出異議時,本人願自負責任,台電公司得取消本人單獨過戶申請。
    2. 原用戶保有六個月異議期間,本人不再簽章申請過戶予第三者或申請遷移用電至其他用電場所使用。
    3. 如有不實或紛爭,本人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與貴公司無涉。
  4. 用電場所倘符合「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者,後續將請貴戶提供相關文件,始予辦理變更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