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燈非時間電價變更為簡易型時間電價


用戶聲明同意:

  1. 本人經審閱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 貴公司營業規章電價表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3日以上,願依其相關約定用電,請惠予供電。
  2. 為保障雙方權益,可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辦理,若未使用憑證者,本公司服務人員將再與您約定時間補簽章(用電戶名), 或選用其他方式辦理,如臨櫃、郵寄。
  3. 時間電價之設計係以 1 年為計算週期,選按「時間電價」計費者,1年內不得申請改變計費方式。
  4. 原用電設備不變。
    (如用電設備已變更,須請自行委託領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登記執照,且已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 請參考本公司營業規章之相關規定說明)。
  5. 本項申請係將用電變更為時間電價計費方式並裝設為電子式電表(非屬具通訊功能之AMI智慧電表);電度表箱為用戶自備,如需更換電度表箱,敬請配合。